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EV-113-桃簡-1411-20250207-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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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B男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