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EV-113-桃簡-1413-20241227-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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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凱鈴 寄臺中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而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