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3-桃簡-1518-20250124-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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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1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政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進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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