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EV-113-桃簡-1523-20241107-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 原 告 邱美淳 訴訟代理人 原志超 被 告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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