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EV-113-桃簡-1525-20241230-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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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 宋豫婷 被上 訴 人 沈信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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