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EV-113-桃簡-1548-20250319-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義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2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