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EV-113-桃簡-1560-20250220-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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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柔欣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逸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