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EV-113-桃簡-1566-20241204-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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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景耀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藍景耀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檢具繕本(全體被告)到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藍景耀於起訴前之民國110年1月2日死亡,有藍 景耀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