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EV-113-桃簡-1572-20241205-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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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4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