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EV-113-桃簡-1624-20241227-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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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施映辰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施湘芸 訴訟代理人 洪御展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3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 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就其主張前所清償部分為本件本票之原因債務而非票 據債務一節,於文到後七日內舉證說明,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