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EV-113-桃簡-1674-20250328-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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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蔡佳真 被 告 徐詩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52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51號 ),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7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內容引用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之犯罪事實,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見桃簡卷第51頁),是依上規定,本院應本於被告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又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 得僅記載主文,為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所明定,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