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EV-113-桃簡-1733-20250224-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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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邱士哲 被 告 蕭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