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項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EV-113-桃簡-1771-20250115-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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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黃玫淑即尚旺投注站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正杰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呂正杰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應提 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暨起訴狀上正確之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2.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原告起訴狀上僅將 呂正杰之法定繼承人列為被告,事實理由欄僅稱呂正杰向原告商借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指示原告以前開墊付之金額投注,然呂正杰已歿,故向呂正杰之法定繼承人請求清償前開40萬元等語,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呂正杰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本件起訴程式上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明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