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EV-113-桃簡-1776-20250213-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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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嘉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被 告 康悰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TDT-2717」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TDJ-271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