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EV-113-桃簡-1898-20250226-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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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瑞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縯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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