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EV-113-桃簡-1902-20250319-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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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宋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妍熹(原名江文軍)間請求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