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EV-113-桃簡-1917-20241128-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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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17號 原 告 吳筱薇 被 告 陳用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 臺幣50萬元,惟被告之住所設於金門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桃園市桃園區,然未有具體地址,原告復自陳伊只知被告先前租屋在桃園市桃園區,但聽聞已搬走,伊也沒辦法提供其他地址等語,亦有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自難認被告之住所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