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EV-113-桃簡-1960-20241230-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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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60號 原 告 BARRIENTOS HAZEL OSENA歐瑟娜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徐宗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本件原告起訴時 ,被告住所地位在「新竹縣新豐鄉」(於原告民國113年10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前即110年8月27日已遷入),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系爭本票票面記載「新竹縣」為付款地。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及系爭本票之付款地既皆位在新竹縣,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