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EV-113-桃簡-1962-20250212-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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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孔茹慧 被 告 蔡承諭 全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15時45分 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 年2月25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時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然金額與原告113年11月28日書狀各項金額不符,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報其於114年1月16日 稱其受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之相關證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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