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EV-113-桃簡-1970-20250116-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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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9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研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廷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6,369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研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研展公司)於 民國110年8月3日,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廷欣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為110年8月5日起至115年8月4日止,借款利率按定儲指數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18%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9%。詎被告研展公司自113年8月5日起即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6,369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廷欣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約定 書、約定書、繳款明細、牌告利率表、債權計算書、催告通知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3頁),參以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期間 期間及年利率 206,369元 2.9%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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