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EV-113-桃簡-1973-20250306-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7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若喬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正確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足資特定人別之證明文件資料,並提出補正上 開事項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第436條第2項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表明本件被告為乙○○、甲○○,其中「甲○○ 」部分未記載正確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特定人別之特徵,致本院無法具體特定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人,核與前開起訴應備之程式不合。本院前已依職權調取相關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並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桃院雲民晨113桃簡字第1973號函通知原告閱卷確認,並於同年12月31日前補正,惟原告迄未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