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EV-113-桃簡-2016-20250318-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16號 原 告 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政勲 被 告 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佳琳 被 告 王竹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安德烈工程有限 公司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被告王竹衫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