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EV-113-桃簡-2017-20250317-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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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DUL AZIS(阿吉)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健通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01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