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EV-113-桃簡-2032-20250224-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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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3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俊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政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20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 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