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EV-113-桃簡-2052-20250213-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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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5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尤前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自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據以請求之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書第12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有上開個人貸款契約書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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