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EV-113-桃簡-2058-20241125-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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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58號 原 告 廖俊維 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鄭智允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與拋棄繼承狀況之查詢證明、未拋棄繼承之全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依前開查得資料補 正所有被告姓名、住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並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175、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遞狀訴請被告鄭智允本件 損害賠償事件,然鄭智允於原告起訴後之同年月20日即死亡,此有鄭智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個資卷)。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明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