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EV-113-桃簡-2076-20250317-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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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鈞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錢櫃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3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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