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EV-113-桃簡-2086-20241231-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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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86號 原 告 簡閎仁 被 告 鄭可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 交易字第18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壢交簡附民 字第26號),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損害,經本院以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號受理在案,嗣因兩造於113年7月15日在本院以100,000元達成調解(惟此金額僅計入被告已給付之損害賠償額,而不包含原告對被告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並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及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調解筆錄等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7至10頁,桃簡卷第4至5頁),依上規定,原告即應繳納本件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00,000元(已扣除兩造調解成立時被告同意給付原告之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而本院已於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節,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附卷為憑(見桃簡卷第72至81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