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EV-113-桃簡-2148-20250108-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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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148號 原 告 黃靖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63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41,990元+至起訴前一日 之利息50,641元=92,6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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