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EV-113-桃簡-2155-20241126-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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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彥等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禮雄」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告陳宏彥之應繼分比例。 四、被告陳宏彥之被繼承人陳禮雄所遺留全部遺產項目,如有其 他遺產,應補正訴之聲明應撤銷之標的。 五、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完整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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