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EV-113-桃簡-2186-20241210-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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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186號 原 告 廖上瑋 法定代理人 廖輝星 被 告 陳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事實及理由」,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明文,於簡易訴訟程序同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為制式狀例稿,且僅於訴之聲明主張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3,568元、惟「事實及理由」欄位空白,顯未載明「原因事實」,起訴顯然不合程式及要件,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明細及所對應之證據,連同繕本寄予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