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EV-113-桃簡-2209-20241216-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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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209號 原 告 馮沛程即大記免洗餐具行 被 告 膳坊間餐飲便當即林號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起訴狀當事人欄表示 膳坊間餐飲便當設立於桃園市○○區○○路000號,然原告自稱該址已無營業,且於網路上亦顯示永久歇業(如附件),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所載被告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登人資料,均顯示申登人為「林萱華」而非被告「林號欽」,則被告之戶籍設在彰化縣秀水鄉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