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EV-113-桃簡-2218-20241219-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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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218號 原 告 VILLANUEVA JEZELL LAGASCA(菈賈思) VARGAS ISABEL DUQUE(衣沙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496元(含附表所示本票之票面金額分別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 國113年12月2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本票裁定案號 1 VILLANUEVA JEZELL LAGASCA(菈賈思) 113年3月31日 60,000元 113年7月31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07號 2 VARGAS ISABEL DUQUE (衣沙貝) 113年2月24日 60,000元 113年6月24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08號 附件: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