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EV-113-桃簡-2247-20250328-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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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247號 原 告 胡楊阿桂 訴訟代理人 游期麟 被 告 楊進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為兩造及訴 外人楊進興、楊秀珍、楊進益等人所共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予以分割並確定在案。依系爭判決結果,伊取得如系爭判決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面積196平方公尺之土地(即分割後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應補償被告新臺幣(下同)217,800元。嗣於民國109年3月2日,其他共有人持系爭判決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乃依法將系爭土地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惟伊已將應補償被告之217,800元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9年度存字第733號辦理清償提存,並經被告於109年4月29日具領完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卻未見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務人得隨時為清償;又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5條、第32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清償提存,係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存於提存所之行為,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自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國庫 存款收款書、臺北地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臺北地院提存所113年12月25日(109)存智字第733號函暨所附提存書、提存通知書、系爭判決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8、29至31、35至37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原告既已將應給付被告之補償金辦理清償提存,堪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消滅,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隨同消滅,則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固係適用民事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判決之性質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是本院毋須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事項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胡楊阿桂 登記日期:民國109年3月2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蘆資字第02155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楊進松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17,8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8年8月26日107年度家上字第21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胡楊阿桂,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胡楊阿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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