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EV-113-桃簡-2283-20241212-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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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283號 原 告 王月齡 被 告 黃萬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桃補字第7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