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EV-113-桃簡-2285-20250321-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285號 原 告 陳麗玟 被 告 呂宗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07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前某時,將其名下彰化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起,以線上交友方式取得原告聯繫方式並取信於原告,佯稱有資金需求為由要求原告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彰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願意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   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95號判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等情,有該案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至13頁),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本院卷第36頁),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2月8日起(本院卷第3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表: 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①112年4月7日上午10時59分,匯款3萬元。 ②112年4月7日上午11時20分,匯款3萬元。 ③112年4月7日上午11時28分,匯款3萬元。 ④112年4月7日上午11時50分,匯款1萬元。 ⑤112年4月10日晚間8時4分,匯款2萬元。 ⑥112年4月10日晚間8時55分,匯款2萬元。 ⑦112年4月10日晚間9時3分,匯款3萬元。 ⑧112年4月10日晚間9時25分,匯款3萬元。 總金額(新臺幣)20萬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