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EV-113-桃簡-2353-20250210-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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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353號 原 告 京漢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璇 訴訟代理人 張凱閎 原 告 潘奕旭 被 告 楊允中 楊長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4時5分,在 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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