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EV-113-桃簡-2377-20250212-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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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377號 原 告 林育洋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吳莉莉(即賴春綢之繼承人) 吳明銘(即賴春綢之繼承人) 吳明錚(即賴春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莉莉、吳明銘、吳明錚為被告賴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查賴春綢業於民國114 年1月26日死亡,而其繼承人係吳莉莉、吳明銘、吳明錚等3人,其等復未拋棄繼承等節,有賴春綢之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存卷足佐(見個資卷)。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延誤,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為承受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