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EV-113-桃簡-248-20241219-3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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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禾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6,1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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