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EV-113-桃簡-248-20241231-4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上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東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進富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6,1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