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3-桃簡-266-20250124-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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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元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則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7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