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EV-113-桃簡-345-20241230-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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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仲禾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重誼 呂騏竹 呂明洋 黃瑞美 訴訟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何文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重誼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萬1,118元(計算式:訴 之聲明第1項20萬775元+第2項58萬8,793元+第3項20萬775元+第4 項20萬775元=119萬1,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