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EV-113-桃簡-383-20241024-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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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献銘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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