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EV-113-桃簡-428-20250227-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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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42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尚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鳴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10,555元(計 算式:本票金額10,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10,555元=1 0,310,5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9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