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EV-113-桃簡-447-20241223-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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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447號 原 告 陳李秀卿 訴訟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被 告 李芮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2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開庭前陳報與第三人臺灣大車隊股份 有限公司和解履行之情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