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EV-113-桃簡-447-20241226-3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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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447號 原 告 陳李秀卿 訴訟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被 告 李芮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114年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114年2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