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3-桃簡-580-20250124-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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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58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家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泰源、康睿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 827,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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