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EV-113-桃簡-641-20241121-2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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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舜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0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0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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