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EV-113-桃簡-652-20241113-3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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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秋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經本院裁定於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開 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