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EV-113-桃簡-763-20241230-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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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763號 原 告 周晋業 被 告 陳昀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14時8分 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 年1月21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原告起訴狀地址記載有誤,致起訴狀繕本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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